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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食品的卫生要求
  2007-06-13 19:07:01 中茶网 已被浏览:
 
   根据《食品卫生法》、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》特制定本要求。

 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:

  1 技术要求

  1.1 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

  1.2 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、气味、组织形态、不得有异味、杂质或腐败变质。

  1.3 卫生要求

  1.3.1 理化指标(见表1)

  表1 理化指标

  项目

  指标

  饮液

  固体饮料*

  胶囊*

  铅(以Pb计,mg/kg)

  砷(以As计,mg/kg)

  汞(以Hg计,mg/kg)

  ≤0.5

  ≤0.3

  —

  ≤0.5 (≤2.0)

  ≤0.3 (≤1.0)

  — (≤0.3)

  ≤1.5 (≤2.0)

  ≤1.0

  — (≤0.3)

  食品添加剂

  按GB 2760—86执行

 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

  

  注: * 1) 括号内是以藻类、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。

  2) 供儿童、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。

  1.3.2 微生物指标(见表2)

  表2 微生物指标

  食品种类

  指标

  菌落总数

  (cfu/g.mL)

  大肠菌群

  MPN(100g.mL)

  霉菌

  (cfu/g.mL)

  酵母

  (cfu/g.mL)

  致病菌

  液态食品

  蛋白质含量≥1.0%

  蛋白质含量<1.0%

  ≤1000

  ≤100

  ≤40

  ≤6

  ≤30

  ≤30

  ≤50

  ≤50

  不得检出

  不得检出

 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

  蛋白质含量≥4.0%

  蛋白质含量<4.0%

  ≤30000

  ≤1000

  ≤90

  ≤40

  ≤50

  ≤50

  ≤50

  ≤50

  不得检出

  不得检出

  罐头食品

 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

  1.4 保健功能要求

  1.4.1 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审查批准的保健功能相一致。

  1.4.2 卫生部对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有规定的, 产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。

  2 标识要求

  应符合《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》的要求。

  3 检验方法

  3.1 理化卫生指标

  按GB 5009 执行。

  3.2 微生物指标

  按GB 4789 执行。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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